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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地产协会关于发布《山西省房地产行业依法诚信经营自律公约》的通知

  7、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合同条文及业主临时公约,不有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利。不做手脚使面积缩水,不违反合同有意甩项、漏项。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对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8、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坚持公平竟竞争,不采取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手段。
  9、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不编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从银行套取资金。不搞价格联盟、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10、真实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不做假帐,不偷逃税费。

  山西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律公约

  1、依照法定程序获取市场准入。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原则,向用户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专业服务,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形象。
  2、在企业经营场所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公示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守合同,讲信誉,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和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垄断经营活动,不采取给回扣或降价收费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4、从业人员具备执业资格,持证上岗,挂牌执业。
  5、从业人员不转借执业资格证书,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弄虚做假误导客户,不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看房等费用,不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不索要收受合同以外的报酬或者其它财物,不得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6、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省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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