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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07〕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从快从严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工协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广东省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省人民政府建立了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并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广东银监局)承担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各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部门要建立日常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信息报送、宣传教育、性质认定和处置工作,共同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三、加强监测预警,果断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各地、各部门以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通过群众举报、信访、广告或媒体披露以及行业监管等多种渠道,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或动向,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甄别,能够处理的要立即进行处理;难以处理或不属于本地区、本行业的,要根据案件性质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同时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过甄别涉嫌非法集资的,主办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需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程序提出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调;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先行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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