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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三)投资者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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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名称│        内  容  来  源            │保障方式│  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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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省科技厅│
│投资项目│科学技术厅、经济委员会、商务厅提供投资项目。       │网站链接│  省经委 │
│    │                             │    │  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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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省科技厅│
│投资指南│科技厅、经贸委、商务厅提供投资方向、政策法规、投资程序等。│栏目共建│  省经委 │
│    │                             │    │  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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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省交通厅│
│    │                             │    │  省环保局│
│投资环境│交通厅、环保局、经贸委、商务厅提供投资环境相关信息。   │栏目共建│      │
│    │                             │    │  省经委 │
│    │                             │    │  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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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各市政府│
│开发区 │省内13个开发区提供其相关资料。              │栏目共建│      │
│    │                             │    │  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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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旅游者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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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名称│         内  容  来  源             │保障方式│  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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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 │旅游局提供旅行景点、旅行社、旅游宾馆、旅游投诉热线的相关信息。│网站链接│  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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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互动区栏目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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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目名称│   保障方式    │        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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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长信箱│  栏目共建     │  各市政府、各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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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信息报送     │  各市政府、各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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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访谈│  信息报送     │  各市政府、各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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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栏目共建     │  各市政府、各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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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咨询│  网上链接、栏目共建│  各市政府、各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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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言献策│  栏目共建     │  各市政府、各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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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调查│  栏目共建     │  各市政府、各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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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注意事项
  (一)“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按照《关于开展政府网站“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函 [2007]108号)及《关于开展政府网站“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的补充通知》要求,报送内容和报送方式不变。
  (二)设立《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建议专题专栏》。由各市人民政府、各厅局负责提供资料。专门收集整理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各大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定期出刊。报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三)以上所有内容通过电子邮箱报送“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ZGSXWZ@126.COM
  联系电话:3046778 3049179
  联系人: 陈 晨  孟 丽

“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成为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省人民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在互联网上共同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山西形象,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是门户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全省主网站、子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省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领导下,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子网站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网站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做好向主网站每日报送信息的工作,上报信息要严把内容关,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及时。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七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八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守保密有关规定,禁止不准、不宜公开的内容在网上登载,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九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归档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向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发布、更新等工作;配合主网站按时完成“省长信箱”、“监督投诉”、“在线咨询”等栏目信息的办理和反馈工作;结合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向主网站推荐访谈题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开办在线访谈、政策解读等栏目,与公众在线交流,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负责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和反馈。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子网站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子网站改版、涉及主网站的重要项目更改及遭遇黑客攻击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网站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六条 要进一步增强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在门户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第十八条 要保证门户网站24小时正常链接。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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