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关键技术攻关步伐。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煤矿瓦斯对外合作模式,加快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瓦斯抽采水平。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瓦斯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组建山西省煤矿瓦斯治理工程研究中心,加快培育和积极引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专业人才,建立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示范工程,集中人力物力,围绕煤矿瓦斯防治的重大问题组织攻关,并加快制定出台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管网建设管理规定,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和法律保障。
七、要加强政策引导,实施煤矿瓦斯价格分类管理。煤矿瓦斯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优先并入城市公共供气管网。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瓦斯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民用瓦斯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在瓦斯与天然气价格同等条件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和鼓励工业企业及城镇居民使用瓦斯。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订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主管部门要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瓦斯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九、全省各类煤炭企业所实施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要按程序逐级申报,经省煤炭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瓦斯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瓦斯发电、供民用燃烧、生产化工产品及汽车燃气项目等。
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核准制度,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或跨省(区、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瓦斯发电并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企业自采自用瓦斯项目,由煤炭企业自主决策,报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