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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四、实行财税支持政策,鼓励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和《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煤矿瓦斯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瓦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瓦斯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瓦斯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独立核算的瓦斯抽采企业购进的瓦斯抽采泵、钻机、瓦斯监测装置、瓦斯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对独立核算的瓦斯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地面抽采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地面直接从事瓦斯勘查开采的煤炭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对煤矿瓦斯抽采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凡企业开采的瓦斯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以及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瓦斯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瓦斯开发利用量的,除按照中央财政0.2元/立方米瓦斯(折纯)标准对瓦斯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外,省、市财政对煤矿瓦斯开发民用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瓦斯开发工业项目给予贴息。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五、要积极鼓励煤矿坑口瓦斯发电项目建设。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余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自用不足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按市场价格补充用电;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电网企业应当为瓦斯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比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电价标准由2005年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鼓励支持采用单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瓦斯发电机组,开发单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内燃机组,以及大功率、高参数和高效率的瓦斯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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