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7〕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以下简称《通知》),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新设采矿权的煤矿企业,提供的可研报告应包括采气、采煤内容,并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综合考虑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已经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发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瓦斯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瓦斯回收利用水平,并应在向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煤炭开采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同时,将瓦斯回收利用情况一并报告;《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按照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交叉问题,并支持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