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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
  第五条 (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原则)
  采用奖励方式的,按照本市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奖励。
  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级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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