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