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从2007年开始,我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促进了农村教育发展,减轻了农民负担,得到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6号)要求,积极筹措分担经费,采取措施推进工作,保证了新机制的顺利实施。但随着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各地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个别县分担经费特别是学校公用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一些地方使用保障经费发放学校雇佣人员工资,直接影响新机制的实施,少数县的“两免一补”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责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县级政府是落实新机制改革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全面落实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分担资金和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资金,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的重大责任。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级财政要予以补助。县长是落实新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制定保障措施,细化落实环节,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把保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免费政策惠及到每一个学生身上。
二、认真解决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建立新机制是我省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在深入推进工作中,要认真研究遇到的新情况,努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2006年之前以改制名义进行高收费的农村小学、初中学校,要认真清理整顿,原则上应恢复为公办学校,不得再以改制为名收费;要进一步理顺保障经费拨付渠道,县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保障经费直接拨付到中小学校,对地处偏远、规模较小的学校要予以倾斜;严格专款专用,不得将新机制经费用于发放学校雇佣的教学、后勤人员工资或教职工津贴、补贴、奖金,更不得用于偿还欠债;要按照省定标准足额安排学校公用经费,各县原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要继续足额安排,不得减少,更不得撤出;要加大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不因生活费问题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