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1994年4月2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与男子一律平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四川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