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方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订
《物权法》施行前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部分条款与
《物权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应按照
《物权法》的规定执行;业委会应当对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进行修订,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四、相关工作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
《物权法》和
《条例》的宣传,做好贯彻实施过程中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增强业主自律意识,完善民主协商机制,帮助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倾听群众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把
《物权法》、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要加强物业服务的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管理与作业分离的服务模式,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满意度,提升行业的社会声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会议制度、业主接待制度、印章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议事决策规则,不断规范业主自我管理行为;广大业主要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不断健全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