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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国务院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时建筑面积和人数的确定
  根据《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以下物业的建筑面积:(1)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2)停车库;(3)配电房;(4)垃圾房;(5)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二、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根据《物权法》八十条的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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