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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其他责任保险发展
  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按照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要求,扎实推进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确保交通运输秩序稳定。旅游业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精神,着力推进旅行社责任保险,促进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健全旅游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扎实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质监、卫生、司法、教育、环保等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风险特点,大力推进产品责任、执业责任、校(院)方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保险发展,运用保险机制,化解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将责任保险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范围,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参加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战略思想为指导,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教育、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加强与保险行业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形成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的强大合力。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协调、监管等职能,加强对责任保险发展的研究和指导,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各保险机构要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在对市场进行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和质量,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加的责任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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