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责任保险工作
针对我省责任保险尚处起步阶段的实际,下一步要以高危生产行业和事故频发领域为重点,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一)全面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要认真贯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经办保险机构要完善相关服务措施,依法依约及时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机动车登记、检验和行驶等环节严格把关,依法对其参加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予以登记、检验或允许上路行驶。要加快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二)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
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炭工业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探索建立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推动矿山开采企业足额投保责任保险,提高员工保障水平。要督促各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降低事故风险。要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所有高危行业,尽快在全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大力推进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为重点,先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研究确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的行业和地区,制订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要加强与保险业在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灾防损等方面的密切配合,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制订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相关行业增强火灾防范意识,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