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7〕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3号),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促进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设,现就发展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发展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运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可以促进作为被保险人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可以在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由保险机构提供经济补偿、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减轻政府的经济和事务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发展,在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推进全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的要求相比,我省责任保险产品少、覆盖面窄、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特别是在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处置过程中,保险赔偿所占比例不高,不仅加重了事故责任人和受害人的经济负担,而且加重了政府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积极服务新基地、新山西建设。
  二、发展责任保险的总体要求
  以促进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矿山开采业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和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为重点,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校方责任、执业责任、医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不断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山西的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