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优先保障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项目用地,市(州)难以保证其用地指标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调剂解决;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迅速做强做大类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每年初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报所在市(州)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用地,在规划上予以保障。
(八)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将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列入铁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九)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主办银行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对大额贷款需求,会同其他银行进行银团贷款;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均可直接在省级银行开设帐户,由省级分行进行贷款“直通车”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争取总行直贷;省级分行对在其开设帐户的培育企业,应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鼓励企业面向市场直接融资,支持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等再融资;支持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市场产品并利用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实现自身发展。鼓励企业境内外引资并通过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和国债资金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积极研究利用券商直投方式,推动证券公司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扩大投融资规模。
(十)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通过工程承包、重大设备中标,勘探、开采、开发国外资源的重大项目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的,省政府将给予支持。
(十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享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中规定的相关政策,重点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高新技术重点产品的政府首购、采购,鼓励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生产要素配置倾斜政策等方面切实抓落实。
(十三)鼓励企业低成本扩张。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一律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对兼并重组后取得重大成效,在全省有影响的项目,省政府给予支持;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