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定公布。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审核后,提出列入培育名单的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布。
(四)实施动态管理。
对入选企业主要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按照入选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一次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类别或增补,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淘汰,并取消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主要扶持引导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依法享受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企业享受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三)支持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用电指标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重点倾斜,优先保证枯水期用电,特别是要确保迅速做强做大类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用电需要。
(五)优先保障企业用气需求。精心做好天然气用气计划安排,指标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重点倾斜,全力保障生产和项目的用气需要。建立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增长同企业年度用气指标的同步增长制度,在达到国家能耗与环保标准情况下,优先保障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用气需要。
(六)推动矿产资源向大企业集中。采用招标方式配置资源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可酌情加分、优先考虑。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矿产资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企业。对列入本名单的大企业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款确有困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国家批准可以折股方式出让矿权;对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因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