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政府依法享用使用权;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法自主决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一定情况下,政府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八、实施生产要素配置政策
(一)电力供给。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用电指标上倾斜,优先保障枯水期用电,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用电需要。对用电量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直购电等模式供电。
(二)天然气供给。做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天然气用气计划安排,指标重点倾斜,在达到国家能耗与环保标准情况下,保障生产和项目的用气需要。
(三)矿产资源。对以市场方式配置矿产资源,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对符合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条件的,优先考虑向高新技术企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探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家批准可以折股方式缴纳;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因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四)土地资源。保障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五)交通运输。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质运输给予优化保障。将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公路、水路上提供优质服务,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六)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存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七)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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