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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一)加强对成果转化投入力度。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内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实施高新技术产品认定、采购制度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制度。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各类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予以重点支持。

  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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