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建设创新型企业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落实好创新型企业建设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把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活动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中央属企业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引导企业增加对研发机构的投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且其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政策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