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关于进行全省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的通知
(晋建城专函字[2007]1号)
各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根据全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此次信息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强行业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城市交通运输资源的重要依据;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各市要明确此次专项调查的负责人,认真组织,严格把关,按照“格式统一,集中填报,数据规范,客观真实”的原则,采取层层审核、分级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上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有效,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级客运管理机构、企业调查工作职责
(一)市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调查工作职责
1、各市成立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工作小组,将负责人和承办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报省级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确定本市范围的数据录入责任单位(设区的城市,所辖区的调查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工作小组统一统计录入)。
2、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工作小组将《山西省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系统》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分发到承担数据录入工作的县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
3、有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但没有录入条件的县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工作小组,用该县的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录入县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上报的纸质调查表或电子调查表的信息。
4、没有出租汽车而不参加本次调查的县级辖区,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工作小组直接报告给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系统管理员(联系方式附后)。
5、待本市的数据全部录入系统后,负责审核、上报。
(二) 县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调查工作职责
1、各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将负责人和承办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报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调查工作小组。确定本县范围的数据录入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