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头孢拉定等9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0]73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头孢拉定等9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8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省内企业生产与这次调价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请各市物价局督促生产企业务于八月二十日前申报价格,省局重新核定价格。逾期不报,继续执行原价格的按违价查处。
2、省外企业生产在我省销售与这次调价同品种同剂型但不同规格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人于八月三十日前向我局出具产地省级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的文件重新备案价格。逾期继续执行原价格的按违价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