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供登记信息查阅。

  (二)依照《担保法》,我省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出质登记的部门:

  1.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允许抵押给担保机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3.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4.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6.以车辆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7.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

  8.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机构。

  9.以船舶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船舶证照的船舶登记管理部门。

  10.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1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软件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依法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机构。

  12.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三)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登记时,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应为其及时、高效办理。

  (四)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