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曾本富、高康健。
牵头单位:省整规办、省民政厅。
3.不得把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不得向民营企业指定中介组织,不得违反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民营企业应主要采取教育规范、限期整改、依法处罚“三步式”执法。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
负责人:邢泸生、赵振铣。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二)维护投资主体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提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具体工作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主体的合法财产和收益。
负责人:邢泸生、陈智伦、王光辉。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
2.各级人民政府对民营企业作出的合法正式承诺、行政许可决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凡因地方政府责任造成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
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维护企业职工合法利益。2007年提出实施意见。
负责人:邢泸生、郑建新、陈智伦。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高级法院。
3.加大执法力度,引导民营企业与职工依法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工特殊保护等权益,督促企业办理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负责人:张列加、朱新华 。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
4.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组织、团组织和工会组织,构建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
积极主动做好劳资关系协调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民营企业协调劳资关系指导意见,在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团组织的数量有明显增长。
负责人:刘中伯、朱新华、高鲁炎、李佳。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团省委。
七、提高自身素质,推动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一)加强制度和管理创新。
1.引导民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稳妥地聘用职业经理人,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法,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提出具体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