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承担惠民行动目标任务的省级部门对上年度全省惠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汇总,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1月15日前,各部门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直机关工委、组长单位、省统计局。次年1月25日前,各组长单位将组内成员单位初步考核情况及综合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统计局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准并报省政府;2月20日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控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 政务目标。
1.量化目标。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完成奋斗目标的,按完成目标比例的110%计分。
2.定性目标。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分计分;出色完成任务的(受省委、省政府表彰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表扬肯定的),按基本分的110%计分。
(二)惠民行动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加计进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承担惠民行动目标任务综合工作的省级有关部门比照本款计分。
(三)单项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加计进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四)重点督办事项。每项基本分为1分(惠民行动目标不重复计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加计进入总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主、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分由主、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从总分中扣除。
承担惠民行动目标、单项目标、重点督办事项超过两项的部门按1项计分。
(五)保证目标。按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与省直机关工委制订的评分标准进行计分。
(六)新增目标和调整目标。新增目标基本分为1分,完成新增目标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1、2项的规定计分;未完成新增目标的,该项目标不计分并在总分中倒扣1分。调整目标项目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