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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7]29号)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省级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和监控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相衔接,与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

  (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国务院下达的约束性目标,全省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四)分级负责原则。省政府部门对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客观公正原则。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分工领导组织所分管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协助省长、副省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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