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并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关闭矿山,各地要按照工作程序由电力部门及时切断电源,公安部门及时清缴爆炸物品,防止其死灰复燃。
(三)加大对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已经立案的要加快处理,新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对多次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一)在组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的同时,抓好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各市(州)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原则上整合后采矿权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矿山污染物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切实培育壮大大企业大集团和产业集群,实现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有序开发、规模开发、集约开发、高效开发和安全环保。
(二)依据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委备案。
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权设置情况和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他整合区域的实施方案于200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市(州)矿整工作领导小组要确保2007年11月底前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工作。
四、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一)重点抓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研究制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