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川府发[2007]40号)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逐步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省政府决定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为“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及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