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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保险机构。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保险经营机构对政策性农险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我省由具有较强实力、已先期开展了试点工作的人保、中华联保和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承办。各试点市(州)人民政府从中选择1家公司开展本市的试点工作,原则上同一险种由1家公司承保。农险条款、费率由省统一制定。

  (六)农业保险保费。

  1.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对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除中央补助25%外,省财政补助25%,各试点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20%。市(州)、县(市、区)财政的分担比例由市(州)财政自行确定。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007年各试点市(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于6月底前筹集到位。

  2.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付。为承担今后巨灾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超赔责任是指保险赔付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部分而产生的赔付责任),省、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年预算安排。当年如有结余,不抵减下年度预算,作为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按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提前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七)风险管理。在试点阶段实行试点市(州)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试点市(州)保费3倍以内封顶并承担在此以内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试点市(州)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市(州)财政分担。

  (八)理赔支付。保险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损失发生后,先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的50%的预付赔款;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全市(州)总赔款后再进行个案清算。全市(州)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3倍以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农险保费的3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市(州)农业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再扣减预付赔款后的额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单中注明“全市(州)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3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3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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