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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保险机构的选择、保险风险的化解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

  共同负担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户或龙头企业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只有在各试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前提下,

  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稳步推进是指保费补贴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化程度较高且地方政府能提供部分补贴的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2.保险经营原则:低保障、广覆盖;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

  实行低保障起步,保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和生猪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保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

  实行试点市(州)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封顶方案,合理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三、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基本方案

  (一)保险试点品种目录。试点品种目录为水稻、玉米和生猪。各市(州)原则上应对3个品种都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各地根据地方农业特色还可选择目录外的其他品种作为本地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

  (二)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以大灾如旱灾、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分为一般自然灾害和旱灾两类,按低保障原则实行不同的费率和保障程度,由参保者自愿选择。生猪保险以自然灾害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为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

  (三)试点地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展开。各市(州)人民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试点申请包括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和农业保险推动措施。试点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选择部分县(市、区)作为试点区域。

  (四)参保对象、方式。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贯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以引导生产者和龙头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原则上各试点市(州)的种植业承保面要求达到试点品种种植面积的40%,生猪承保面达到出栏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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