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8∶2分担。应由我省承担的资金,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和市(州)级财政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县属中

  等职业学校分担办法,成都市自行负担,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等4市按省、市5∶5分担,其余市按省、市8∶2分担,三州及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按分担办法承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合理分担所辖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财政困难县给予倾斜,市、县级财政分担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27个扩权试点县(市)按照人均可用财力等标准区别对待,民族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什邡市、绵竹市按省、市5∶5分担,其余扩权试点县(市)按省、县(市)8∶2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发〔2006〕194号),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落实。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