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认真执行现有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7〕7号)的要求,推动中小民生性服务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等创业。发挥民生性服务业的独特优势,推动实施给予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4050”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鼓励其从事民生性服务业。
(三)加大支持引导力度。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微利性或完全依靠市场化运作难以发展的,给予政策扶持;要鼓励和支持创新经营性民生性服务业,积极引导其向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继续用好四川省流通业发展促进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社区商业建设,在乡镇、社区设立连锁店、新建面向农村和社区的配送中心,凡符合申请中央或省相关扶持政策的,可按规定申报项目。
(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连锁经营民生性服务企业发展,凡符合条件的,经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批准,可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社区内新办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可按照有关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物业管理企业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不计征营业税。餐饮服务及加工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中自主研发的且符合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探索实行仓单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生性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为民生性服务业的小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向民生性服务业领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