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科学确定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认真做好商品林、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依法放开放活商品林采伐、运输等相关政策,充分保障农民和业主等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林木处置权,实现自主决策、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严格公益林的管理,充分挖掘其在森林景观、林副产品等方面的潜力,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种养等林业产业。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完善产权处置和收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激发林农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深化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苗圃管理体制改革,管好用活国有森林资源,释放国有林业产业发展潜能。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发展林业产业。提高我省林业利用外资水平,鼓励省外境外资金到我省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业产业。
八、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工业原料林、特色优势经果林、竹业、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用材林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用好用活中央财政林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政策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以及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山区综合开发项目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对基本建设贷款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省财政给予适当的贴息支持。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和宽限期,对林业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林业企业发展,制定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信贷品种。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以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鼓励林业企业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政策性林业贷款担保业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开展对林业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试点,增强林业产业项目抗风险能力。
(三)落实林业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养殖业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新(改、扩)建的各类林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3年内按低限标准征收市场管理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分别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