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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一)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增加指标。

  (二)对利用林地新建工业原料林和速丰林基地达到200公顷以上的,单独作为编限单位,按采伐限额优先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四)对于竹林(包括天然林竹林)的采伐,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依法按国务院批准的毛竹采伐限额控制执行。

  (五)对自建基地满足用材30%以上的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对新建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上的高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项目,优先办理经营许可;对以林木的果、花、汁、叶、皮为原料的企业,优先办理经营加工许可。

  (六)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中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流通。对龙头企业、农户等造林主体利用非林业用地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不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限制,允许其凭《土地证》、《承包合同》或其他土地利用有效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不受时间和林木年龄的限制;允许凭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在省内流通。

  五、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

  (一)壮大龙头企业。各地要把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作为林业产业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龙头企业在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和上市等方面予以支持,着力培育一批以竹(木)浆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家具制造、生态旅游、森林食品和生物质能源为重点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产业集群。积极开展竹木产品、次小薪材与“三剩物”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努力提高附加值和综合效益。定期发布林业龙头企业名录,鼓励林业龙头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发展专合组织。大力支持林业科技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林业技术能手领办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专合组织。逐步建立省、市(州)和县级林业产业专业协会。鼓励和引导林农以多种形式参加行业协会和专合组织。充分发挥专合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和林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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