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00] 9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招投标代理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收费行为,经研究制定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接受招投标单位委托为其提供招投标代理服务时,可按下列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一)代理招标并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可在下列标准范围内由委托和接受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中标价格的5‰;
2、标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中标价格的4‰。
(二)单纯地提供咨询服务如代编招标文件或确定标底、标书、计算工作量等,应视技术难度和要求完成时间的长短等情况,由委托和接受委托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