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系统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系统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晋建房函字[2007]29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为支持和配合中国农业银行企业改制工作,现就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系统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组织专人落实,全力做好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系统的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尽量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收费,力争在最短的时限内完成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系统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只要提供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齐全,符合国家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开辟绿色通道受理登记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经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申请人,并予以核准登记。
  四、对房屋权属部分明确、部分有争议的,可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对于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房屋,只要有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也可办理转移、变更手续,并按照“三改”企业的有关规定给予收费方面的优惠。
  六、占用工矿企业划拨用地自建房屋的,且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经工矿企业同意,且房屋建设符合工矿企业厂区和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的,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
  七、购买的商品房,有买卖合同但农业银行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开发商已破产或已停业,无法完善产权手续的,经房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整体建筑物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八、购买的商品房,有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整体建筑物符合规范要求的,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