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一)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发生医疗纠纷必须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技术性争议的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研究确定无鉴定赔偿的上限,明确患者要求赔偿金额一旦超过该上限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级要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引入医学专家、患者代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退休医生、退休法官、医疗栏目新闻记者等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三)建立医事仲裁制度。各市(州)仲裁机构在建立医事仲裁专家库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着手开展医事仲裁业务。医疗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向患者介绍仲裁渠道及其过程、办法,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四)促进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规范化。在全省开展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培训,加强法院系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方面的判例交流,推广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医疗纠纷司法审判工作。

  (五)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开展“同时推进患者医疗意外伤害险和强制医疗责任险”试点。探索开展基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纠纷第三方管理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六)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全额用于开展医疗鉴定,不再上缴财政。降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改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及办法,尽可能缩短鉴定时间,为患者参加鉴定提供方便。

  四、为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省上建立由卫生、公安、信访、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司法、法院、民委、维稳、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维护医疗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对属地内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秩序稳定负总责。

  (二)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要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畴,积极开展警医共建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抢烧医疗机构财物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医闹”行为,促进患者及其亲属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民政、信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涉及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工作,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财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非正常医疗欠费问题,为医疗机构坚持“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及时救治危重病人解除后顾之忧。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对医疗战线的正面宣传力度,增进群众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对涉及医疗机构的负面报道,要从严把关,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