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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载明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勘察单位要加强对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和成果处理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的质量。

  3.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建筑节能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做法。

  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5.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任务,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不得出现弄虚作假和出具虚假报告等现象。

  6.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承接任务,重点对影响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等情况进行审查。

  7.监理单位应结合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建筑节能等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房间层高、方正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参建各方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正常水平的住宅工程,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依据规定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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