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意见
(豫建建〔2007〕16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但随着住宅的商品化,人们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要求在不断的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1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有针对性地消除住宅工程中存在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渗漏等严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质量问题,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的管理,减少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投诉,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的满意度。现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市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认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及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增强各责任主体对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地市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并积极通过开展创建“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精品住宅工程”和专项治理等活动,不断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的总体提高。
二、突出重点,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和行为
1.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其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程序办理开工手续,项目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住宅建筑的相关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