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申领2008年度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副本)的通知
(晋建城函字[2007]45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
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建城[2004]2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核发2008年度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副本) (以下简称车辆运营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是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所拥有车辆的合法运营证件。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运营的车辆,应当申领此证。各级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进行初审,切实做好2008年度车辆运营证的申领工作。
二、车辆运营证申领相关事宜
(一)车辆运营证申领对象。已取得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和经当地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委托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并报省建设厅核准的经营者,可申领2008年度车辆运营证。
(二)车辆运营证申领程序及要求
1、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委托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对所属县(市)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客运管理机构。
2、省客运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按申领车辆数发放车辆运营证。
3、各级客运管理机构要通过车辆运营证的发放,对本地出租汽车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审验。符合运营规定的发给车辆运营证;车况差、存在安全隐患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标准的可发给车辆运营证。
(三) 车辆运营证申领时间
2007年11月25日--30日,为各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委托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上报初审意见和省客运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时间;
2007年12月1日--31日,为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车辆运营证时间。
联 系 人: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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