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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举报事实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掌握并查处,或者正在立案查处的,或者被举报人在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和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中已如实登记申报且有组织结论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受理举报的部门会同办案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报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填写《举报人员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

  (二)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附结案报告、被举报对象的处理文书。

  (三)提出奖励申请的部门填制《举报人员奖励通知书》(见附件二),并送达拟奖励的举报人。

  (四)举报人收到《举报人员奖励通知书》后,持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下达通知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奖金。为了方便举报人,也可将兑现奖金用密码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员,自收到《举报人员奖励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奖励金。

  第九条 举报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和省直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举报乡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和市直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举报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

  奖励经费从财政返还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举报案件查结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抄报有管理权的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备案,并落实相应限制及处分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员的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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