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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人口发[2007]10号)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委、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现将《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制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工作成果,完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和国家监察部颁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对象和内容

  举报对象为我省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有奖举报内容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下列事项: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未主动申报的;

  (二)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违法违纪生育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法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四)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的;

  (七)违反规定发展超生人员为共产党员和提拔任用违法违纪超生干部或违规录用、聘用超生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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