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应收利息折让。对应收的合同内利息原则上全额收回。对因逾期等原因被加罚的利息可以予以减免。对应收利息超过本金50%以上的,对其超过部分予以减免。对超出上述范围减免利息的,报格尔木市八家撤销社清算组审查。
(五)关于胜诉资产执行奖励。为了加大胜诉资产的执行力度。对已经法院判决胜诉(含和解)、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资产,以及今后依法起诉且胜诉的资产,均按执行收回(变现)现金资产数的10%奖励执行法院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其中可将奖励金的一定比例由执行法院奖励给办案有功人员。
(六)关于资产清收原则及方式。撤销社资产清收按照“各方合作、多方参与、多种方式、应收尽收、平等奖励”的原则,加大清收力度。其清收方法可采取依法清收、申请执行、诉讼和解、债权转让、本息折让、以资抵债、拍卖转让和全风险代理等方式组织清收。
(七)关于对违规吸纳自然人股金的处理。经查,八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农村信用社以后(2001年6月8日以后)违规吸纳了一部分个人股金。对其利用发放贷款强行扣收等违规吸纳的个人股金,可与入股人在信用社的贷款相抵扣。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经清算组甄别确认后,其股金可在撤销社清算中优先妥善予以处理。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调整充实省领导小组成员。由于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事变动等原因,调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补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产清收工作机制。委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兰州办)代理清收撤销社现有的资产。由海西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各派一名专职人员,指导、配合格尔木市政府资产清收办公室的工作。撤销社资产清收办公室全体人员,原则上实行专职工作。资产清收办公室拟划分三个工作小组。第一,案件清查组:主要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组成,按省领导小组《关于格尔木市八家撤销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处置及责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负责对撤销社需查清的问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必要时,省司法部门给予协助和配合。第二,资产清收组:主要由长城资产公司兰州办组织精干人员负责对撤销社现有资产按要求逐笔、逐户进行清收。第三,综合组:负责向案件组和资产清收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督办和信息反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