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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认真落实青海省撤销格尔木八家农信社改制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关于格尔木市八家撤销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处置及责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农格撤〔2005〕2号)文件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查处。

  (五)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在做好资产清收工作的基础上,由清算组提出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与债权人协商后报省领导小组、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确认。

  (六)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包括债权人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国家收购个人债权数额、清偿机构债务的数额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清算方案由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后,报省领导小组、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确认。

  (七)办理撤销社注销手续。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省领导小组、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确认。清算组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被撤销社的社员资格终止,被撤销社即行解散,青海银监局予以公告。

  通过以上工作,到2008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撤销社的资产清收,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的依法处理。2008年7月至9月,完成资产处置方案、清算方案与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和确认工作,完成八家撤销社的市场退出工作。

  三、相关政策界限

  (一)关于债权登记截止时间。根据有关规定,格尔木八家撤销社的债权登记工作原则上已经停止。但对符合正当客观原因尚未登记的,经清算组审查同意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还可以登记,逾期仍未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信贷资产计息截止日。八家撤销社各项贷款的计息截止日,统一按2005年6月3日撤销社关门营业日为计息截止日计算应收利息。拆出资金,按协议的相关规定计收利息。若拆借到期日在2005年6月3日以前,且尚未归还本息的,以原拆借协议的相关条款计收利息收回本金;若拆借到期日在2005年6月3日以后,且尚未归还本息的,以2005年6月3日为计息截止日,计算利息收回本金。

  (三)关于清收资产本金折让。应收资产的本金原则上应全额收回。为了加快撤销社清算退市工作的进度,调动贷款企业(个人)还款的积极性,根据贷款主体的实际情况和偿还能力,可以对应收的呆滞、呆帐资产的本金予以折让,其折让率原则上不高于20%(不含法院已判决胜诉的应收资产下同),对因特殊情况超比例的,报格尔木市八家撤销社清算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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