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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七年十月)

  为了加快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进度,加大资产清收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金融稳定和繁荣,现就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以下简称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和推动原则,各项工作在省、州、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依法追收资产原则,对重大资产和涉诉资产,通过省(市)司法机构的法律援助和支持解决;坚持机制创新原则,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资产;坚持协作与配合原则,加强各级政府、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坚持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原则。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一)做好撤销社资产保全工作。在格尔木市八家撤销农村信用社(原城市信用社)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司法部门立案并移交清收资产的基础上,委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对撤销社拥有的企业(个人)资产,在《青海日报》上予以公告,进行催收和资产保全。同时,对撤销社的省外债务人还可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确保撤销社各项资产的完整。

  (二)制定资产清收方案。要对撤销社各类信贷资产、各类负债、表外资产、表外负债和股东投资等情况,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弄清底数。特别是对资产的保证形式、股东贷款和各类应收款进行详细的归类、分析和整理,为制定资产清收方案提供依据。

  (三)加大资产追收力度。要把抵(质)押贷款、股东贷款,以及各类应收款作为资产追收的重点。对重点贷户或大额贷户,清收到户;对没有现金资产的贷户,以清收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为主;对有部分现金资产,而不能完全偿还贷款的,以清收现金或其他资产并举的方法清收。在清收过程中,司法部门要积极、主动介入,加大依法追收资产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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