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预防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伤害、各种坍塌等有针对性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专项整治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要求,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专项整治,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使安全工作逐步得以提高。要把本地区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重点监控工作作为避免本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有效途径。要对本地区以往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进行系统分析,建立健全制度、办法和程序,将安全生产控制手段关口前移,将安全事故超前防范。要尽快建立施工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和各项目部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本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全面加强、重点突出。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要加强总承包企业的管理,通过对总承包企业的管理,有效实施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要列入所涉及到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进行审查批准。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加强监管督查,确保生产安全。各项目部要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严把“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要认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作业人员特别是节后返城新进场的农民工,上岗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适用性,防止走过场。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通过安全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使操作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五、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加强“两会”期间和春季施工安全监理,不但要监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也必须进行施工生产安全监理。在监理中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形成完善的施工生产安全监理的规章制度及控制事故的措施,严格各项方案的审查审批,对企业春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把关,对重大危险作业要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