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将省、州及相关市、县三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由4∶1∶5调整为2∶2∶6。其中,州及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分成所得部分应分别将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如改善水利、用电、交通条件,建立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余部分可投资用于与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他公司合资、合作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以及用于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五、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在民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未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矿业权人,可将获得的矿业权转让(或变更)给该矿业权人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公司。

  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征收制度,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力度,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七、省财政在计算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时要将矿产资源开发地的贫困人口等纳入转移支付补助因素计算,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支出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计算范围。州及相关市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大相关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协调解决跨县资源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资源开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各级财政性投入资金并视财力情况增加资金安排数量。

  八、鼓励和支持在民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捐资建设资源开发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资源开发企业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