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川府发[2007]36号)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富集,开发潜力巨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措施,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民族地区及当地群众的利益未得到充分保护和体现,影响了当地群众参与、支持资源开发的积极性。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政府、企业(业主)、群众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前提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资源开发地人民群众的利益,让群众充分分享资源开发成果,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族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下同)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构建资源开发新模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实施《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进一步加大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力度,查清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储量,扩大资源储备,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以探代采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炒买炒卖矿业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需占用草场、林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各类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矿产资源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折资入股,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范围,探索建立矿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新方式。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农用地,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的红利,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