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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州(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市、区、行委)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州(地、市)、县(市、区、行委)级鼠疫应急指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有鼠疫自然疫源分布的县(市、区、行委),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级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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