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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1.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和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报告后,应立即选派专家赶赴疫区调查确认,迅速掌握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鼠疫疫情处理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立后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5.1.2 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协调和指导疫区防控工作,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5.1.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专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

  5.1.4 疫区州(地、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1.5 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各级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2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2.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州(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5.2.2 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2.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州(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2.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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